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2012),中孚环境属于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空气净化的产品生产、工程服务及洁净技术的应用与研究,提供从空调处理设备、空调自动控制系统到洁净室系统全面服务,为各类工业用空气处理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及交钥匙工程。
2022年4 月2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资金往来暨资金占用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9年度至2021年度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用资金的情况。)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账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
针对本次虚假陈述:满足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4 月25 日之间买入中孚环境的股票,且2022年4月26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中孚环境的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索赔。(中孚环境维权入口)
另外,因2022年公司有一次定增,定向发行认购对象为2名机构投资者及29名自然人,本次定向发行价格为4元/股。本次定增的券商为东北证券,根据吉证监决〔2024〕21号,东北证券作为中孚环境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中孚环境实际控制人陈某在2020年至2021年多次占用中孚环境资金的情况,未能有效督导中孚环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据此,参与本次定增的投资者,若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与认购人未签署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说明》、《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中不存在特殊投资条款的说明》、《认购对象关于认购协议(含补充协议(若有))等法律文件不存在特殊投资条款的说明》、《发行对象的访谈记录》、《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记录》,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存在虚假陈述,则该定增参与人依据上述合同文件追究发行人及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因定增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追究上述主体的侵权责任。具体选择哪一种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研判。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她在证券诉讼和商事诉讼领域深耕多年,赢得了业界的好评和赞誉。)(刘彦梅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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